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拟订的《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的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逐步加强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支持双创载体建设,助力我市创新创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关于创新驱动高水平发展的实施建议》(常发〔2021〕1号)和《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常办发〔202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是指对于具备合法产权,未列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的已建成的既有建筑,在不拆除的情况下,经批准通过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方式实施再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兴办文化创意、科学技术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演艺会展、健身休闲、互联网+等新业态,以及用于养老服务、体育、旅游配套、政策性租赁住房、医疗等公共配套服务功能的存量建筑适用本办法。
建立正负面清单制度,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纳入正面清单的,方可同意存量建筑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纳入负面清单的,不予受理。
第四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应根据各地区发展的策略定位,立足于支持双创载体建设,结合本地区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存量建筑的现状,编制存量建筑盘活利用实施规划,划定实施范围,确定项目清单和明确实施时序。存量建筑盘活利用实施规划应经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要按照“综合受理、联席会商、联审联办”的原则,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建立由市(区)发改、科技、工信、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商务、文广旅、卫健、政务、市场监管、体育、税务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综合受理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行政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存量建筑盘活利用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审查、审批工作。
第六条 对符合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的既有建筑改建工程达到相应建设规模时,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应予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过渡期政策适用性、产证的合法性以及加建配电房、消防楼梯、外立面改造、超出建筑基底范围线、增加建筑面积、停车设施等事项的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等进行审核检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住建部门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示的审查意见线下办理施工图技术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手续。
消防救援机构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督促建筑设计企业或使用单位按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通过的状态和有关技术标准做使用和维护。
第七条 存量建筑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主体应持项目申请、不动产权证书、改建设计的具体方案、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向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综合受理部门进行申请,综合受理部门召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做联合会商。联席会议应就申请事项是不是满足准入要求做认定、对是否适用5年过渡期政策、要不要办理规划审查、施工图技术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环保审查等事项做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出具审查意见。
联席会议明确需要办理部门单项审批手续的,存量建筑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主体还需办理后续的审批手续。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细化、优化相关审批要求和审批流程。
第八条 相关审查、审批完成后,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负责将相关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汇交至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通过江苏省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汇交至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起算过渡期时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审查、审批数据的台账管理,实现部门共享,为后续批后监管提供有效技术支撑,为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提供基础数据。
第九条 符合5年过渡期政策规定的存量建筑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在过渡期内,免于征收相关土地收益。对符合规划,不变更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房改造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经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存量建筑,涉及转让或抵押的,按原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办理。涉及政府征收拆迁的,按原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用途补偿。
第十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的后续监管和评估机制,严格执法,对未经审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不符合准入要求的,以及经合法审批,但实际使用走样变性的,实行责令恢复原建筑使用功能、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等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存量建筑盘活利用首先要确保新的使用功能对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规定和消防安全要求。用地主体要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批准的功能使用。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既要提高效率,又要恪守安全底线,对于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二条 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到期前,由存量建筑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主体提前1个月提交延期申请,经联席会议评估认定,继续符合过渡期适用政策的,可继续允许其改变使用功能使用5年,对于具备永久调整条件的,且存量建筑产权人有意愿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进行规划调整并完善用地手续。
期满后,存量建筑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主体未提出延期或完善用地手续申请的,过渡期政策适用失效,存量土地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主体应恢复原建筑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国家、省后续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照上位政策执行。
存量建筑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正负面清单一、允许存量建筑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情形(正面清单)
1. 符合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以及市政府《关于促进土地资源高效优配推动产业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规定,临时改变存量建筑使用功能用于实施文化创意、科学技术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科技、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的。
2.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的品质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利用商办用房、工业生产厂房、仓储用房、闲置校舍等存量建筑做改造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
3.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面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文件规定,利用商办用房、工业生产厂房、仓储用房、闲置校舍等存量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改造为体育设施的。
4.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文件规定,利用闲置校舍开办幼托、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的。
5.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及文化和旅游部门等十七部委《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从事民宿旅游经营,以及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
6. 符合国家卫健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利用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
7.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利用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积极发展文化创意、工业旅游、演艺、会展等产业的。
8.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文件规定,利用存量建筑改造成健身休闲场所、消费体验中心、商业综合体等多功能、综合性新型消费载体的。
9. 符合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文件规定,将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经过一定的程序,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
2. 将保障社会服务功能所必须的社区用房、物业用房等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临时改为其他使用功能的。
产业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
主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版权所有:常州市人民政府电子邮箱:br/>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市行政中心)3号楼B座116室技术上的支持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