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看到‘破产’两个字,恐怕都会避之不及。”刘正东,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从业30多年,如今他有了另一个身份——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在他看来,企业和人一样,都会有“生老病死”,“况且破产并不一定意味着清算退出,我国破产制度还有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对那些有经营价值、‘诚实而不幸’的危困企业实施‘破产拯救’,说不定就能让其焕发新生。”
在世界各地,破产绝非“小众”,甚至有可能是门“显学”。在世界银行过去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和未来将推出的宜商环境评估中,“办理破产”均是一项重要指标,主要考察一国或一个地区破产程序的质量、办理时长和办理成本。
随着我国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办理破产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以上海为例,办结的破产、清算案件数从2018年的161件上升到2022年的1288件,盘活650亿元的资产,清理了结2.3万户债权人逾2500亿元债权债务,让危困企业脱困重生、“僵尸企业”快速出清。
上海嘉定,一处占地面积超过9万平方米的别墅项目,由于市场定位不准、单体面积过大等多种原因,十几年来,一套都没售出,开发商鼎力置业(上海)有限公司欠下巨债。
“企业也想了各种办法,尝试自行重组,但各利益相关方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望介绍,迫于无奈,鼎立置业想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破产重整,根据《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先向法庭所在的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书,根据债务人及主要债权人推荐提名,确定方达律师事务所为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其需履行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我们注意到,鼎立置业公司虽然负债巨大,但具备破产预重整的价值,但这一个项目此前我们和债务人、债权人洽谈了两三年,最大难点在于大家的利益完全达不成一致。”鼎立置业(上海)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代表李楠说。
企业进入预重整程序后,临时管理人作为“引导者”和“辅助者”,促成当事人各方通过市场化方式来达成一致。临时管理人在法院指导、监督下开展各项预重整工作,如接受债权申报,引导和辅助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引导和辅助债务人与相关各利益主体进行协商,并就重整计划草案达成共识;组织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等。
鼎立置业在预重整对重整价值及其可行性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了《预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并以公司已符合重整受理条件、具备可行性及必要性为由,向上海三中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裁定鼎立置业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并指定临时管理人担任管理人。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获得各表决组一致表决通过。
“此案中,在预重整及重整程序中引入投资人,帮助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获得全额留债,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清偿率提升近26倍,切实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张望说。
“在法院和嘉定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项目较快取得了新的项目规划批复、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等开发建设的必要条件,使得项目盘活、债权人清偿率得到提升。”李楠说,作为投资方,通过资产拆除重建的运作,盘活原本长期闲置的低效资产,增强了新建资产的流通性,提高了资产的效用和价值,实现了鼎立置业公司的涅槃重生。
2019年9月,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鼎立置业别墅项目的破产重整案,是协会成立后由会员促成的45家重整、和解成功企业之一。这些项目共盘活近90亿元资产,清理了结5800余户债权人逾770亿余元的债权。
刘正东说,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这三个破产程序中,和解与重整旨在对有经营价值的“危困企业”实施“破产拯救”,以此来实现“破产保护”,“但受到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等传统思想的影响,社会上一直有破产不光彩的看法,以致企业宁可停业‘休眠’也不敢申请破产,或不配合破产程序,这也是‘僵尸企业’众多的原因之一。”
在他去年经手办理的一家电影投资公司破产清算案中,企业因新冠疫情暂时遭遇困境,被讨租房东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实控人一度拒绝与管理人沟通,最终在多次释法明理后,实控人方采取多种举措清偿了债务,让濒临破产的企业得以脱困,得到存续。
因与“办理破产”紧密相关,管理人一度也面临过不被理解和接受的情形。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方俊介绍,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被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代表企业行使权利,但在具体工作中,如调取银行流水、调查企业资产等,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曾多次遭遇对方不了解管理人法律地位、拒绝配合等情况。
对此类问题,今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17个部门印发《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若干措施》,推出35条措施,要求各部门共同配合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方俊认为,随着若干措施扎实落地,办理破产便利度将得到有力提升。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以来,对标我国最高标准,着力打造一流破产管理人队伍。上海市司法局会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提升入册准入门槛,创设了一级、二级、三级管理人分级管理使用制度,以适应不一样类型破产案件的审理需求。
上海市司法局会同市高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进行扩容,把机构破产管理人由49家扩展到90家,包括律师事务所70家、会计师事务所 12家、清算事务所8家,同时首次把10名自然人纳入破产管理人名册,从而形成了结构符合常理、分类科学,符合上海破产审判实际的需求的管理人队伍。
协会成立以来,上海市破产管理人通过破产清算,先后依法完成148家挤占市场资源的“三无”企业的清退,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市场出清工作,优化要素配置。
“通过破产重整程序,企业除了承担企业重整计划中的有关责任,其他的债务责任将予豁免,以便企业摆脱债务陷阱或债务束缚,重获新生。但是,由此也可能引发一些道徳风险。”刘正东说,风险在于通过转移资产、隐匿或销毁财务帐册等方式妄图“逃废债”。
他认为,对此,要及时打击涉破产犯罪,如侵占公司资产、虚假交易、销毁帐册等“逃废债”行为,“通过及时打击,有助于让真正‘诚实而不幸’的企业依法重获新生,从而形成良好的企业破产重整环境。”
“办理破产”话题,近年来受到慢慢的变多法律专家的关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监事长吕红兵就个体工商户缺乏破产保护制度法律支撑提出了提案。
他介绍,与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同,个体工商户没有相应的风险隔离机制,其债务由其经营者以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普遍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弱,面临无法清偿的大额债务时难以为继,更需要稳妥有效的市场退出和破产保护机制,从而对个体工商户和债权人都能够形成有效制度保护,确保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稳定。
我国个体工商户数量超越1亿,约占经营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吕红兵认为,个体工商户地位重要,不可或缺,应加快为个体工商户构建全国统一普遍适用的破产保护制度,最大限度地考虑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设置有别于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则。
放眼全国,关于破产的法律和法规正在完善之中。2021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允许个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让很多债务缠身的普通人看到了通过合理计划与辛勤付出获得“经济重生”的希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愈发完善的今天,应该全面认识破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破除‘破产可耻’的观念,在‘破产拯救’的理念下,让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和个人有从头再来的机会与可能。”刘正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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