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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文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半岛下载官网    发布时间:2024-10-12 18:04:22

  婺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金东区文化和旅游局、开发区农业农村和旅游发展局、开发区社发局:

  为促进文旅融合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区文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精神和上一轮专项资金的兑付情况,特制订《金华市区文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促进文旅融合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进一步规范金华市区文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快速推进金华市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建议》(金政发〔2016〕48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文旅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统筹用于市区基层公共文旅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市区文旅融合及旅游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旅服务等方面。

  (二)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我市文旅发展规划以及公共财政的基础要求,树立“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理念,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年度预算制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按规定程序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并组织实施,做到预算编制精准,管理职责明确,监督问效到位,全过程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安全高效。

  (三)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一定3年。当年度的专项奖补资金于次年度申报兑现。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的编制,组织并且开展专项资金补助的申报、审核、实施及绩效评价工作。

  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大多数都用在完善和提升市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1.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市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城市书房、文化驿站等新型文化空间的新建、改扩建和设备购置以及日常运营。

  2.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每三年评一次,2024年组织),省级文化强镇(每两年评一次,2023年、2025年各组织一次)、省市级文化示范村(社区)创建(两年评一次,2023年、2025年各组织一次);省级戏曲之乡;新创建省级、市级非遗工坊。

  3.市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根据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需求,纳入建设规划、由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书房、文化驿站等新型文化空间。市区注册登记的婺剧民营剧团。列入全省博物馆名录的非国有博物馆。列入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并通过省文物局验收的市区乡村博物馆。

  1.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乡镇(街道)文化站达到特级站面积要求的新建文化站,每个站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对纳入建设规划的乡镇(街道)新建、改(扩)建的城市书房、文化驿站等新型文化空间,每个给予10万元补助。

  (1)获得省级文化强镇称号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称号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文化示范村(社区)称号奖励8万元。

  (1)对纳入建设规划的社会投资新建的城市书房、文化驿站等新型文化空间,按落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的设施建设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一家单位限补助一次,且需承诺提供服务不少于2年,自提高服务第二年起,按照应补金额的60%、40%的比例,分两年补助到位。

  (2)对在市区注册登记、年演出200场以上的婺剧民营剧团给予演出场次及器材设备补助。年演出场次在200-299场的婺剧民营剧团给予4万元的演出场次补助,300-399场的婺剧民营剧团给予6万元演出场次补助,400场以上的婺剧民营剧团给予10万元演出场次补助。如遇地震、疫情等不可抗力,演出场次条件可适当放宽。对列入器材设备(包含演员服装,舞台灯光、音响及其他相关电子设备等)补助的婺剧民营剧团,按当年器材设备实际投资额8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2023年至2025年期间每个剧团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3)对在市区注册登记并列入全省博物馆名录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免费开放补助。对符合全年免费开放240天以上、展览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参观1万人次以上、民政部门年检合格证明等四项要求的非国有博物馆,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

  (4)对列入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并通过省文物局验收的市区乡村博物馆,根据真实的情况,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市区“15分钟品质文化圈”按照积分制(其中,民生实事任务能按时完成建设进度每个积1分,超额完成民生实事任务每个积2分,完成新型文化空间捆绑每个积5分,全年运维达满分标准每个积1分;亮灯警示每个倒扣5分),对所有文化圈进行累计积分,按总积分排名分别给予补助。

  项目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专项奖补资金申报材料报送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申报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新建项目需提供验收报告(复印件),改(扩)建项目需提供完工证明,以及区级文旅主管部门出示项目正式向公众免费开放证明;申报各类创建奖励应提供各级文旅部门命名及评定文件(复印件)。

  3.申报省级“戏曲之乡”、民俗文化村、非遗工坊及市级非遗工坊补助需由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附省、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印发的项目公布文件)。

  (1)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城市书房、文化驿站等新型文化空间建设补助,需提供场馆装修投资结算审计报告、场馆装修设计图纸等相关材料,由区级文旅主管部门出示初审意见,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复核,按评级结果拟定补助对象与金额。

  (2)注册登记在市区的婺剧民营剧团,补助申报表经区级文旅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注册登记在市直的婺剧民营剧团,补助申请表直接报送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年度婺剧演出场次补助需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演出场次清单、演出合同等材料。器材设备补助需提前申报,经批准后实施。器材设备补助需提供审批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器材设备采购清单及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3)申报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补助需提供申请报告(含项目名称、免费开放时间统计表、展览陈列活动执行情况)和展览面积及人次证明、民政部门年检合格证明等材料。

  5.申报“15分钟品质文化圈”补助,依据上年度“15分钟品质文化圈”服务指数的评估监测情况,由区级文旅主管部门初审并提交佐证材料,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复核。

  2.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项目补助额度进行审核(视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予以公示。

  市区的景区乡镇、景区村庄、A级景区、旅行社、饭店、乡村民宿、文旅相关企业、旅游驿站(厕所)、旅游业人才、文旅融合高水平发展等。

  1.A级景区创建。新创建成为国家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1)新评定的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新评定的浙江省金鼎级、银鼎级的特色文化主题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评定的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评定的浙江省金桂品质饭店、银桂品质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省级部门新认定的浙江省“百县千碗”美食商业街(园区)、小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部门新认定的示范店(旗舰店、体验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新获评省级“百县千碗”专题比赛获奖的菜品给予参赛企业每道菜一次性奖励2万元。

  3.旅行社创建。新评定的浙江省五星级品质旅行社、四星级品质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2万元。

  4.乡村旅游发展。新创建的浙江省5A、4A级景区镇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创建的浙江省3A级景区村庄给予奖励8万元。新创建的浙江省示范景区镇给予奖励20万元。新创建的金3A景区村给予奖励10万元。新评为省级山地旅游试点的乡镇给予奖励20万元。新评定的浙江省白金宿、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评定的浙江省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民宿业集聚发展,对纳税申报营业额首次达到300万元并纳入统计的统一运营民宿集聚村主体,当年奖励20万元。

  5.旅游厕所建设。新建(改、扩建),并被评为I类旅游厕所的,给予建筑设计企业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

  (1)接待境外游客在市区游览2个(含)以上购票景区并入住市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旅游推荐饭店或等级民宿的市区旅行社,年接待过夜游客人次达到300—1000人次、1001人次以上的,按总人次分别给予每人次地接奖励35元、50元(1位游客住宿1晚为1人次,住宿2晚为2人次,以此类推,以下类同)。

  (2)接待国内游客(不含市区游客)在市区游览2个(含)以上购票景区并入住市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旅游推荐饭店或等级民宿的市区旅行社,年接待过夜游客人次达到2000-5000人次、5001-8000人次、8001人次以上的,按总人次分别给予每人次地接奖励15元、20元、25元(入住市区其他饭店的,分别给予每人次地接奖励5元、10元、15元)。

  (3)过夜游客核算人次以公安部门备案入住人次为准。按奖励标准分段计算奖励金额,单个旅行社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7.支持旅游业人才教育培训。对获得国家高级导游员资格,目前仍在市区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且满2年以上者,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8.旅游驿站建设。新建或提升改造,并被评为一级、二级旅游驿站的,给予建筑设计企业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1)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

  (2)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融合基地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

  (3)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

  (4)对新评定的省级示范级、创建级文旅IP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5)对新获评为中国旅游商品大赛金奖、银奖、铜奖产品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6)新获评为“浙派好礼”文创产品金奖、银奖、铜奖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万元、0.5万元。

  (7)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休闲旅游街区的创建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

  (8)对新评定的省级文化和旅游领域领军型企业创建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省级文化和旅游领域骨干型和新锐型企业创建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项目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专项奖补资金申报材料报送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报材料包括:

  2.申报各类创建、创牌补助应提供国家、省、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等命名及评定文件的复印件。

  3.申报民宿集聚村运营奖励应提供材料:税务部门提供的年度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民宿统一运营的合同和相关佐证材料;统一运营民宿证照复印件,运营的民宿需四证齐全,包括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统计部门提供的新增入统的相关证明。

  4.申报旅行社地接奖励应提供材料:与组团社签订的合同或传真确认件;派团单;市区景区、饭店(民宿)盖章的旅游团队登记凭证;市区饭店(民宿)住宿、市区景区购票发票原件(1个团队一结算);录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团队人数统计汇总清单(须平时团队接待前录入)。

  5.申报国家高级导游员奖励应提供材料:与目前在职的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从申报之日起往前计算满2周年(中间不能间断)的旅行社社保证明;个人国家高级导游员证书。

  6.申报旅游厕所、旅游驿站补助应提供的材料:审计单位出具的实际投资的审计报告。

  2.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项目补助额度进行审核(视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予以公示。

  (一)严格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照职能分层次规范核心绩效指标及规定要求,完善以绩效为核心的管理机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项目资金实施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强化全过程监督和跟踪管理,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是依据;如发现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及时予以纠正、调整。严格落实绩效评价制度,主动公开年度部门预决算和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强化预算绩效监督管理问责机制。提高预算约束意识,严格按经审批的预算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可以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资金支付审批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的监督管理,将预算执行率、使用绩效结果等情况纳入干部年度政绩考核内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法依规做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因管理不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自评不实等问题导致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的。

  (一)本办法由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27日正式实施。《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文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文广旅〔2020〕55号)同时废止。

  (二)各区文旅发展专项资金奖补政策应当与市级政策相衔接,明确具体奖补项目标准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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