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来源:公共建筑    发布时间:2025-04-13 10:25:09

  省数据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济信息中心,各设区市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要求,坚持“应进必进”,结合我省实际,省发改委(省公管办)制定了《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经与省公共资源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协商一致,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所指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使用集体资金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参照《目录》执行。

  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应进必进”要求,根据《目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各项目按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努力配合服务公共资源进场交易,优化交易买卖平台服务和技术支撑,加强信息互联共享,逐步的提升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

  三、《目录》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求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部门可因应法律和法规和政策变化,提出调整意见,省发改委(省公管办)将按照现有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有关工作机制牵头会商、研究调整。

  《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11号)予以废止。

  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发〔2011〕34号规定执行

  1、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具体项目类别、层级监管权限,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划分。

  2、工程类项目范围有:①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维修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②与上述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3、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在闽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自愿选择招标方式发包的,按照行业归口管理原则,实施行政监督。采用政府采购的非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管。

  5、未包含在目录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管单位不明确的,由各级招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商研究确定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管单位。

  6、在符合规范的情况下,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积极服务进场交易。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78号中文域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总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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