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诊安排单位原则上应安排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办义诊,在展开义诊活动前
5.需跨旗县、盟市、省市自治区安排义诊时,安排单位应在展开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地点地旗县卫生健康行政部和义诊地点地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存案。
2、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在义诊活动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不不合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不误导、诈骗大众;
3、不延聘、雇佣非医务人员供给医疗、防备、保健咨询。不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及其他违背法规的活动;
4、医务人员参与义诊需经地点医疗、防备、保健组织同意,并在义诊时佩带地点组织一致印刷的胸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