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含本数、下同)或客房数在3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或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日发量在3000人次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年发客量大于200万人次的客运码头候船厅。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总藏书量超过320万册(件)的图书馆。
(六)三级医院、住宿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和住宿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二、从业人员超过200人或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四、其他易发生火灾且若发生火灾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四)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五)工业建筑,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储罐区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厂房。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或师生人数在5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
(一)设有候车厅、候船厅的客运车站和码头(武汉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武汉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展览馆;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存放总量在200千克以上的商店。
(二)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武汉5000平方米)以上的洁净厂房、电子厂房;
(三)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武汉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丙类厂房。
(四)科研实验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油脂、木材、百货等物质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武汉4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燃物品储存(仓库、堆场)单位、场所;
(七)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物品生产销售、仓库、堆场、中转库(站)、物流仓库等场所;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若发生火灾会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造纸或固定资产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标准且也符合《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鄂公发〔2010〕2号)“十小场所”规定的场所,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畴,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管;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标准且也不符合《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鄂公发〔2010〕2号)“十小场所”规定的场所,列入公安派出所“十小场所”抽查范畴。
一、购物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二、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饭店;
四、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和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网吧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五、医疗场所:乡镇、街道、社区卫生院(所)以及床位数20张以上5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六、教学、办公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或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
七、生产加工公司:生产车间员工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存放总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
九、物资储存场所: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下的粮库,总储量在500吨以下的棉、麻库,总储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
十、金融、证券、期货经营场所:营业厅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金融、证券、期货经营场所。
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场所,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或者场所内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