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发〔2022〕11号)指出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观测是气象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气象事业立业之基立足之本,是预报精准、服务精细的支柱,是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的“前哨”。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是保障气象探测资料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的重要措施,也是有效提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的关键。气象探测设备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用于分析和研究天气以及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获取准确、及时的气象探测资料,为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所需要的天气预报、气候分析、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防灾减灾和科学研究等提供重要依据。为促进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发展建设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济阳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严格执行法律和法规中有关保护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各项规定,规范气象观测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为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顺利推进气象探测工作,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为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与人民生活提供较为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坚持城市规划、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实现城市规划、建设和气象事业同步发展。
十一、《济南市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大目标纲要》
济阳区位于鲁西北平原的南部、济南市区北部,地处东经116°52′—117°27′,北纬36°41′—37°15′。隔黄河与历城区、章丘区、邹平县相望,东北、北部与惠民县、商河县接壤,西北、西部与临邑县、齐河县相连,西南与天桥区毗邻。南北最大跨境39.0公里,东西最大跨境48.1公里,总面积1076.2平方公里。
济阳区地势平坦,土壤肥沃,资源丰富,地下富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煤炭、地热资源。境内有黄河、徒骇河、土马河流经,另有提水渠26条、排水渠14条等大干支流,遍布济阳。其中,黄河从崔寨街道解家村入县境,自西南而东北流经崔寨、回河、曲堤等8个镇办,过境流长56.5公里,滩区面积53.4平方公里;徒骇河过境流长56.4公里,流域面积880多平方公里;土马河过境流长18公里,流域面积150多平方公里。
济阳区地处华北中纬地带,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干湿季节明显,光照充足,热量资源丰富。主要种植小麦、玉米两种农作物。春季干旱、风大、回暖快,蒸发量大;夏季湿热、雨量集中,盛行偏南风;秋季天高气爽、气温下降快;冬季干冷,雨雪稀少,盛行干冷的偏北风。主要气象灾害天气为雷雨大风、冰雹、局地暴雨、干旱、低温冻害等。
气温年平均气温13.3℃,最冷月为1月,月平均气温为-2.3℃;极端最冷气温-21.6℃,出现在1985年12月8日;最热月为7月,月平均气温27.1℃;极端最高气温41.2℃,出现在2005年6月23日。
降水 年平均降水量599.9毫米;夏季(6-8月)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二分之一以上。年最多降水量1058.4毫米,出现在2021年;年最少降水量276.4毫米,出现在1981年;日最大降水量170.2毫米,出现在1983年7月29日。
日照时数年平均日照时数2290.0小时;12月是年平均日照时数最少月,为147.3小时;5月是年平均日照时数最多月,为261.9小时。
风 年平均风速2.1米/秒,最多风向为东东北(ENE),次多风向为东风(E)。
济阳国家基本气象站现址位于济阳区经二路78号,东经117°12′、北纬37°00′,海拔高度20.4米,观测场大小为25×25平方米,呈正南北向。承担地面气象要素观测业务。已建有气压、气温、地温、湿度、风向、风速、降水、能见度、日照、冻土、天气现象仪、GNSS/MET等自动气象探测设备及配套通信传输设施。
济阳国家基本气象站1962年1月1日建站,站址位于济阳区五里后村北。1999年1月1日迁入现址。历经1次站址迁移,现址位于原址东南方向2000米左右。
济阳国家基本气象站所在地域地势较为平坦,以农田、民宅为主,部分方位有河流穿过,观测场海拔高度为20.4米,观测场土质以粉壤土为主,与济阳城区的地质地貌基本一致,四周视野开阔,气流畅通,附近无铁路、公路、工矿、烟囱及高大建筑物影响。济阳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数据资料能够真实反映济阳区的平均气象状况,有较好的代表性。
按照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观测场四周1000米范围内现有地表物体分布状况、距离、高度等情况基本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观测场四周空旷开阔,没有对气象探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济阳国家基本气象站自1962年建站至今超过60年,积累了非常宝贵的气象探测资料。
从济阳国家基本气象站现址所处位置分析,观测场位于济阳区北郊,由济阳风向玫瑰图看出,最多风向为东东北(ENE)。为保证气象探测资料的准确性和代表性,其周边障碍物一定要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按照济阳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济阳国家基本气象站没有列入济阳城市规划用地,所在的区域以村庄、农田占地为主。其东侧主要为农田用地,南侧主要为村庄和农田用地,西侧主要为农田和村庄,北侧1公里范围内以村庄和工厂用地为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气象观测站周边探测环境一定要符合相关标准,气象探测资料才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视距气象观测站观测场距离的不同,对地表物体的高度、宽度有不同的控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应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
规划范围为济阳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的距离为1000米。
该专项规划通过审批后,相关控制要求纳入详细规划,确保济阳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障碍物满足气象探测要求,气象探测环境得到一定效果保护。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三)禁止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和使用功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以及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五)禁止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取土等活动;
(六)禁止修建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公路、铁路、水塘等;
(七)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为济阳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的距离为1000米。
对观测场以外高于观测场地平面1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作物等障碍物进行严格控制。
⒈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与该高度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之比小于十分之一,且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2.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种植生长高度超过观测场地平面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3.在日出、日落方向内(本站日出方向为60.1°至119.9°、日落方位为240.1°至299.9°,此范围不受保护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4.观测场围栏与铁路路基最小距离>200米,与公路路基最小距离>50米,与人工建造的水体最小距离>100米,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最小距离>500米;
5.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其他风向2000米,在此范围内不应规划矿区,不应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6.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沙、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确需开展的应提前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济阳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辖区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衔接做好气象设施选址建设。
公安部门发现或接到通报有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侵占气象设施用地或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应依法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等工作中涉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应充分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气象站选址工作。
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在编制实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时,事先书面征得济阳区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编制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依法设置的气象探测无线电台站设施受到有害干扰时,组织查找并排除有害干扰。
其他部门在实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时,应以本规划为依据,事先书面征得济阳区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实施;如已影响气象探测环境时,应立即进行停工整改。
(一)规划控制要求。本规划应遵循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其主要内容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过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二)项目建设要求。本规划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环节应当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三)部门合作协调。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济阳区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与气象主管机构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济阳区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四)落实保护责任。济阳区政府应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重大事项督察范围,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与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相结合,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追。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确保气象探测环境良好发展。
(五)扩大宣传教育。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警示宣传教育,增强单位和公众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法制观念,提高单位领导干部和公众的保护意识,形成自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