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城市文旅    发布时间:2025-03-29 07:59:03

  为了优化停车供给结构,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停车环境与道路通行状况,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烟台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相关的单位和各界人士热情参加,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至2月24日,有关意见建议请反馈至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了优化停车供给结构,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停车环境与道路通行状况,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烟台实际,市住建局起草了《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随着城镇化、机动化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机动车停车难、停车乱已成为城市“通病”,困扰着城市居民与城市管理者,机动车停车难、停车乱往往又导致了通行难,占用、侵扰了城市居民的生活与交往空间,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发展。因此,城市停车难题的顶层方案在于开展城市的立法,为政府实施有效的管制提供行动依据。

  我市停车设施建设总量不足,缺乏有效统一的停车管理法规,各职能部门在法律上应有的职责和权力未被有效明确,管理多头、缺位、越位等问题十分突出。目前,停车管理的主要是根据市政府制定的《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作为政府规章其效力偏低。因此,加强地方立法,规范机动车停车管理是当前我市城市运营法制化进程的迫切要求。

  停车设施建设投资大且收益低,社会各方面的投资积极性不高。我市停车设施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既要加大财政投入,也要吸引社会资产金额的投入停车设施建设,就一定要通过地方性立法建立起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鼓励政策。

  当前,我市停车管理存在较多问题,居民投诉举报居高不下。怎么样才能解决好路外临时停车场、智能停车场建设营运等热点难点问题,是推进城市停车管理一项重点工作。制定专门的停车立法,从立法层面解决我市停车管理的顽瘴痼疾,是解决停车管理诸多问题,有效回应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迫切需要。

  我市已跻身万亿城市行列,是著名的滨海旅游城市,而停车立法工作却未能走在省内先进行列。停车管理与居民的“住”“行”密切相关,制定我市停车立法,有助于提升城市管理上的水准,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将有力打造更具竞争力的新时达现代化国际滨海城市。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前期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包括系统梳理2023年-2024年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关于停车问题的提案以及2021年至2024年12345热线涉停车问题工单,对停车有关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借鉴北京、成都、惠州、济南、青岛等地出台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实地查勘了多处路外公共停车设施、路内停车位,走访了多家停车场,广泛听取了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及有关部门意见。起草过程中,多次组织会议研讨和意见征询。最终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设施的使用与管理、车辆停放与服务规范、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四十八条,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第一条为立法的宗旨、依据;第二条为立法的适合使用的范围;第三条规定了停车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第四条为政府分工职责;第五条规定了政府部门职责;第六条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及推广新型及智能停车的倡导性规定;第七条对停车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出原则规定。

  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共十四条。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停车规划的编制职权、效力及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为停车设施建设及配建、增建的规定;第十四条为既有居住小区利用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的规定;第十五条对停车设施用地供应作出规定;第十六条为利用闲置土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的规定;第十七条对大型活动的停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为人员聚集区域设置临停快走区域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了施划、撤销路内停车泊位的部门、程序及具体实际的要求;第二十条对特定区域设置停车设施作出限制性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设施的使用与管理”,共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为智慧停车系统平台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为停车设施经营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公共停车设施投资运营主体作出规定;第二十六条为向智慧停车系统平台实时上传停车泊位使用信息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的资格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为停车设施备案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为停车收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为共享停车的倡导性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停车活动、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做监督管理的职责;第三十四条对路内停车泊位的评估、调整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车辆停放与服务规范”,共五条。第三十五条为车辆停放规范,规定了停车应当遵守的规则;第三十六条为停车收费方面的规定,对停车费支付及票据开具予以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停车收费减免的情形;第三十八条为停车设施停用的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停车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七条。第四十条为法律适用规范,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优先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一条为违反公共停车设施及配建停车设施建设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为违反停车设施备案义务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违反停车动态信息报送义务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为擅自停用、改变停车设施用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第四十七条明确了《条例》相关用语含义。第四十八条为条例实施日期。

  2025年1月22日,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烟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从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2月24日。公示期间,共收集到98条意见建议,其中,采纳及部分采纳82条、不采纳15条、与本次征求意见内容无关1条。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大多分布在在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管理、车辆停放与服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经研究论证,被采纳的意见最重要的包含:对停车设施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临时停车设施及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经营性停车设施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条件进行明确;鼓励错时共享停车;实施更加优惠的免费政策;明确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主体等。部分意见未被采纳根本原因:所提意见在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规章中已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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