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明确了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名称、场所使用性质等应当重新申请安全检查的规定;另一方面对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文物保护场所、租赁和共用建筑等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者非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核查或者检查。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的或者扩建、改建、装修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在显著位置设置疏散指示图或者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像等方式告知公众火灾危险、自救逃生方法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灭火器材的位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或者擅自动用明火。需要动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
在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上述作业。
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或场所,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遵守消防管理规定。
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理应当严格火源、电源管理,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安装避雷设施,设置消防车通道。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产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当事人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畅通火情信息共享渠道,明确协同联动方式,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应当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共用各方不得妨碍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