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公共空间清出幸福生活
来源:企业文旅    发布时间:2024-10-01 14:58:04

  楼道公共区域、门洞外过道、围墙边、非机动车停车棚、停车库……在这些小区公共空间,有“僵尸车”、有建材、有旧家具、有花盆、有杂物,这些侵占小区公共空间的行为不仅影响美观,也影响了其他居民的日常起居,更存在火灾等安全风险隐患。由居委会先行发出倡议公告,号召社区居民自行收纳、配合清理堆物。连日来,欧阳路街道内各居民区联动“三驾马车”,动员楼组、志愿者、第三方队伍,开展了如火如荼的公共空间清理专项行动。

  在社区各处张贴公告,并通过微信群、上门等方式充分告知。出具的公共空间堆物清理公告中,明确告知居民限期清理堆物,逾期未清理的将被集中清运,避免后续纠纷。

  在集中清理当天,再通过上门面对面或电话、微信等方式一一联系堆物的居民,劝告居民尽快自行清理堆物或同意由物业公司清理。

  对无主堆物,统一集中清运。对不听劝告的“钉子户”,居委会或物业采用拍摄或者摄影等方式留存堆物现场的图片、视频。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要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单位违法“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则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宠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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