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相关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充分的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技术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环发〔2024〕7 号)的工作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北海市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技术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有效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参照《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环办〔2010〕10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环发〔2024〕7 号),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应急专家库由应急处置、生产的基本工艺、环境影响预测评估、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视测定、环境法学、应急管理、舆情分析及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在库专家构成包括科研院校的研究人员、各专业领域经验比较丰富的管理人员、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等。
第五条环境应急专家库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北海市环境应急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主要工作:
(一)原则上在库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优秀专家和博士生导师,可放宽至60周岁),健康情况良好。拥护中国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拥有非常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熟悉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和基本程序,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或别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在其专业领域有5年及以上环境应急现场处置相关工作经验,熟知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具有较强的现场研判和处置经验。
(一)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一)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函邀请推荐专业或行业领域专家的后备人选。推荐事项应事先得到被推荐人的同意。
(二)北海市环境应急和固态废料管理中心根据被推荐人的详细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人员,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发布专家入库通知,明确专家在库时限、工作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在库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取消其专家资格,发布出库通知。
(三)专家因身体因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环境应急相关工作、承担在库专家工作义务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遵守环境应急工作纪律要求或工作存在严重过错、影响恶劣的。
(五)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出具显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七)在接受委派工作任务中,未经批准擅自传播现场资料,擅自接受各个媒体采访,歪曲事实,造成不好后果的。
第十一条在库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并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
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专家库专家出库之后,也需按照有关要求不得泄露担任专家期间获知的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者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各相关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邀请在库专家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和咨询工作。发出工作邀请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措施,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受邀专家应事先征得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同意,专家工作情况在工作结束后报备北海市环境应急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专家工作产生的费用,由邀请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支付。
未经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在库专家不得擅自以北海市环境应急专家的名义组织或参加环境应急有关的活动。在库专家参加环境应急咨询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库专家,北海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对专家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涉事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通报其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应承担对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