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
来源:企业文旅    发布时间:2024-12-23 01:07:4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业和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优化玉溪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和“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进一步发挥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叠加效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加速筑底企稳,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新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可按不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设定竞买保证金。依据市场需求情况,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案时,土地出让价款可设置分期缴纳方式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分期缴纳约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首付款,余款要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允许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日期1年。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二)优先安排有较大市场需求、配套齐全、交通便利的地块供应。对于无法与周边地块进行整合的5亩以下现状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公益设施建设;经论证在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前提下,有条件允许进行住宅、商业或商住混合等开发建设。

  (三)对已供应尚未建设且未构成闲置的商业商务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依法适当降低商业商务用房开发量或将商业商务用地调整用于托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四)新建居住或商住混合项目,开发建设规模达到完整居住社区规模的,应完整配套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未达到完整居住社区规模的,在符合片区详细规划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前提下,可选配必要的设施。新建房地产项目按标准要求配建且无偿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的社区服务用房(含社区综合服务、卫生服务用房、室内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托育服务用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卫生间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临市政道路集中独立配建的上述配套设施,可按其基底面积的50%纳入建筑密度计算。

  (五)鼓励创新产品设计,发展高品质、生态化住宅。新建居住类项目取消对单个阳台的进深限制,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鼓励发展“第四代”住宅,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有关设计规范、标准的“第四代”住宅项目关于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支持政策。

  (六)房地产项目机动车泊位配建比例可依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合理确定,但住宅部分配建的机动车泊位总数不能低于0.75个/100平方米且须满足一户一车位标准;商品住房项目中的地上商业配套可按照不低于1个/100平方米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旅居开发项目、养老地产项目,车位配比可按不低于0.5个/户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配比不做强制要求。

  (七)房地产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集中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地下室出入口建设雨棚的,在符合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

  (八)房地产项目规划许可审查将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分离,强化技术审查前置服务。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发布后,所有房地产开发意向企业均可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预审查。新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且缴清出让价款50%首付款后,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可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九)建立完善房地产项目融资协调机制。对不符合“5+5”审核条件的项目,充分的发挥政银企对接机制作用,加快推进项目给予商业配套融资,一视同仁满足多种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十)总用地规模大于30亩、建设周期超过2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满足分期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功能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符合分期规划核实要求的,可适当调整分期首期的用地面积规模、增加规划核实分期批次。《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优化规划核实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玉自然资城规〔2023〕1号)有效期延续至与本措施同期,与本条规定有冲突的,执行本条规定。

  (十一)新建房地产项目依申请开展联合验收,实施不动产“验登合一”。打通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到不动产登记“最后一公里”,进一步畅通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常态化通道。

  (十二)优化项目竣工验收。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完成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因建筑设计企业与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纠纷,导致不配合验收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主体仍以非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建筑设计企业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报请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研究制定“一楼一策”方案,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三)推行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逐步优化存量房网签、贷新还旧、登记服务流程,无需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注销抵押登记。网签合同完成即可办理交易过户、新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防范“一房二卖或多卖”,保障交易资金安全,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

  (十四)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新增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上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借款申请人小两口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夫妻只有一方或单身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70万元。

  (十五)落实国家最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取消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十六)继续执行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共同生活的亲属范围有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

  (十七)推动消化存量商品住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坚持“以需定购”,摸清保障性住房需求和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情况,探索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积极鼓励和组织地方国有企业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措施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之前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在执行期间如法律和法规和国家、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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